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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解决中小学教师自考加考换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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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7月21日  不详  

  根据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解决“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遗留问题的通知》(粤考委[2004]7号)及市教育局深教[2004]258号文件精神,原参加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第一周期学习,并取得相关毕业证书的教师,可以通过加考一定的课程,换领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加考换证截止日期为2006年12月。 现将申请换证的有关注意事项重申如下:

  一、符合办理加考换证毕业证条件的教师,须办理原成绩确认手续。具体办法为:从“深圳招考网”(www.51a.gov.cn)《自学考试》专栏“表格下载”处下载《原广东教育学院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毕业证换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有关内容后,直属学校的教师到市教育局人事处,区属学校的教师到各区教育局人事科复印原来的考试成绩单,将成绩填写在《申请表》,由市、区教育局人事处(科)在成绩复印件及《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二、加考换证教师须凭以上材料和身份证、原毕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在今年11月1日前,到深圳市自考办办理成绩补录手续。未在此前办理成绩补录手续的,不能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三、已按加考换证要求通过了相应加考课程并且办理了原成绩补录手续的教师,可于2006年12月15~17日到我市自学考试毕业证办理点办理毕业证的换证手续(地点届时请查阅“深圳招考网”上的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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